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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检察院对前科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

发布日期:2016-05-11 作者:周彪 点击数:

  前科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是个人、家庭及社会等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保靖县检察院对2013年—2015年前科人员重新犯罪案件增多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分析,以期更好地对该类犯罪做出预防和控制工作。
  2013年至2015年,该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 400件 509人,受理的前科人员重新犯罪案件 30件 30人,案件数占总数的 7.5%。其中,2013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30件 195人,前科人员重新犯罪案件 4件 4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总数的 3%和 2%;2014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35件182人,前科人员重新犯罪案件15件15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总数的 11%和 8.2%。2015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32件232人,前科人员重新犯罪案件11件11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总数的 8.3%和 4.7%。通过调查发现,前科人员犯罪案件已经成为犯罪的一个特殊现象,如果得不到妥善安置,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没有经济来源,侵财型犯罪成为重新犯罪的最主要类型。前科人员重新犯罪的罪名比较集中,涉及财产型犯罪案件15件15人,分别占重新犯罪的50%和50%。其中盗窃罪15件15人,可见,盗窃钱财是前科人员重新犯罪的主要目标。
 (二)犯罪主体的年龄段较集中,且文化程度偏低。从整个统计数据来看, 30名重新犯罪人员中18岁以下重新犯罪1人,19至 - 40岁19人。40岁以上10人,重新犯罪人员中初中以下文化 29人,占重新犯罪人数的 96.7%。
 (三)犯罪主体身份比较集中,无业人员重新犯罪居多。据统计, 30名重新犯罪人员中 20名为无业人员,占整个重新犯罪人数的 66.7%,且犯罪类型多为盗窃罪,开设赌场罪。
 (四)重新犯罪人员以累犯居多。不论初次犯罪触犯何种罪名,也无论刑期长短, 66.7%的重新犯罪人员是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五)重新犯罪人员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截至目前,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有前科的犯罪人员 30人中,三至十年徒刑 7人、不满三年徒刑 23人,其中不满三年缓刑 1人,拘役 1人。不满三年徒刑人员占已判决生效的 77%。
  二、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前科人员自身综合素质低是造成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从以上数据看,重新犯罪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29人,占整个重新犯罪人数的 96.7%,有的甚至未接受过任何国民教育。这些人文化素质低下,平时又好逸恶劳,怕吃苦受累,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的主要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
 (二)前科人员不健康的心理是造成重新犯罪的内在原因。前科人员特别是那些被判过实刑的人员,如果重新走入社会失败,之前的服刑经历非但不能消除其犯罪心理,反而使其更加牢固,形成比初犯时更为严重的趋向犯罪的心理结构,对刑罚的畏惧感减弱,蔑视法律、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增强。反社会意识更加强烈,以损害公众利益满足自己私利的价值取向为核心的各种错误观念仍停留,在思维指向、情感体验上严重扭曲,犯罪手段更加成熟,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就更重。
 (三)受到社会和就业的歧视,无业是造成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从以上数据看,无业人员 20人,占整个重新犯罪人数的 66.7%。造成无业的因素有很多,除了他们自身的素质差、抗压能力弱、自暴自弃等心理造成的无法就业外,法律法规中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范围限制也使得这类人员失去了许多就业竞争机会。
  三、预防和控制前科人员重新犯罪的建议
 (一)重视前科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教育引导。对监管部门来说,应进一步做好犯人释放前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要解决被释放人员心理上的自我封闭,指导他们正确对待社会评价,积极转化悲观态度,培养挫折耐受力。同时,要指导被释放人员理解家庭成员对自己“恨铁不成钢”的心情,在理解、体贴、关心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建立起相容、相知的良好沟通。
 (二)定期走访调查刑满释放人员生活现状。社区工作人员应定期到该类人员家中与其谈心,并本着“从思想上进行教育,从生活上进行关心,从行动上进行感化”的原则,对他们进行帮教。详细了解他们就业情况及家庭主要经济收入情况,对确实存在困难的人员和家庭,联系民政部门及社保部门制定帮扶措施,及时予以帮扶,消除其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三)鼓励刑满释放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鼓励、帮助刑满释放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再次进入社会的就业竞争能力。有关部门对刑满释放人员自主创业的应当开辟“绿色通道”,或帮助刑释人员进入就业实体,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居民组织开展对刑释人员的法律教育和专项职业技术培训。
 (四)建立健全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机构和相关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目标中,形成“上下一致,部门协调,社会参与,形式多样”的安置帮教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规范化管理。也可以通过设立“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基地”的方式,帮助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解决“经济压力”这个重新犯罪的主要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