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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林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之浅见

发布日期:2016-05-11 作者:张慧 张纯 点击数:

保靖县林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之浅见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  慧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预防科干警   张  纯


  2013年初,保靖县检察院针对县林业系统2003年至2013年这10年间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发现本院共办理涉林职务犯罪案件14件15人,皆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林业系统犯罪案件持续时间之久,数量之多,居各行业之首。保靖县作为一个农业人口占80%、森林覆盖率达61.51%、退耕还林总面积为59.7万亩的县城,为了保护好我县的森林资源,同时也为了更好地保护林业系统的工作人员,预防该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谈谈初浅之见。

  一、我县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保靖县林业局系统在2003年至2013年这十年间发生的职务犯罪,了解了其发案的基本情况,呈现出案多、涉案金额少、作案时间持续久等特点。

  (一)基本情况:

  1、从发案时间上看。2003年至2013年,本院共办理林业局系统工作人员涉罪案件14件15人,其中2004年1件1人,2007年4件4人,2008年3件3人,2010年2件3人,2011年3件3人,2012年1件1人。

  2、从犯罪类型上看。有贪污罪6件7人,受贿罪2件2人,滥用职权罪4件4人,挪用公款1件1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1件1人。

  3、从涉案金额上看。最少的涉案金额是8000元,最大的涉案金额是8.35万元,总体上涉案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下。

  4、从涉案人员上看。涉案的15人中有党员4人,无党人士1人,群众10人,这些人基本上都是基层的林业站站长,级别上除了一个副科级以外其他人均无级别。

  5、从处理结果上看。起诉11件12人,不起诉3件3人,起诉的这12人中,其中2人免除处罚,6人是3年以下徒刑宣告缓刑,2人是3年徒刑宣告缓刑,2人是3-4年徒刑。

  (二)主要特点:

  1、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与其他部门的贪污贿赂犯罪相比,发生在林业系统退耕还林领域的贪污受贿犯罪更具有隐蔽性。2010年本院查处的水田河镇林业站工作人员与该镇白合村村干部5人相互勾结,秘密协商,采用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农户的退耕还林款,通过私自伪造农户签名,将款项中饱私囊。

  2、私设“小金库”现象严重。2010年本院在办理阳朝乡夕铁村向某某贪污案时,在办案中发现该乡林业站用上级林业部门下拨的一些退耕还林后期项目资金设立“小金库”,而根本没有实施项目。本院发现有8个乡镇的林业站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侵占该项目资金存入“小金库”的行为。

  3、作案持续时间长、犯罪次数多、涉案金额小。退耕还林是一项长期投资的生态工程,国家对退耕农户的粮款补助自退耕还林申报次年起持续补偿8年。一旦犯罪嫌疑人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将退耕地纳入规划之中,则每年将获得相应的补助,犯罪数额逐年递增。本院目前正在办理的两起涉及退耕还林案件作案时间均已达五年以上,涉嫌金额累计达3万余元。

  4、社会危害性大。民以食为天,山区百姓大都靠田地吃饭,国家实行退耕还林后,必然会使部分耕地变成林地,农民的粮食产出相继减少,国家的粮款补助显得尤为重要,但部分村组干部利用国家惠农的大政方针,贪婪吮吸百姓的谋生补助,导致村民上访不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破坏了国家生态可持续发展计划的稳步推进。

  二、我县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10年间连续发生14起职务犯罪案件,暴露出我县林业工作的诸多漏洞。我们深入分析调研,发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主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治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

  从涉嫌犯罪主体来看多为基层林业干部。因为基层林业站地处偏远,条件艰苦,工作环境恶劣,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愿意去的大多都是老同志,政治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责任意识,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国家森林、生态资源不应有的损失。不少人对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之甚少,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是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迈入了犯罪的深渊。比如我院办理的水银乡林业站站长陈某某玩忽职守案。其任林业站站长期间,在保靖县林业局实施荒山造林项目、巩固退耕还林补植补造项目和长防林工程项目的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了国家资金严重损失。陈某某被立案后,竟然认为只要自己没有收受当事人的钱物,就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制观念之淡薄可见一斑。

  2、业务素质不高,执法能力较差

  涉及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很多,这就要求林业工作人员自身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储备,才能很好的适应工作需求。但实际上许多基层林业部门不注重业务培训,对林业方面的法律知识把握不到位,有的甚至对林业采伐的基本规程都不是很了解,业务素质不高,与履行职责要求不相适应,造成执法能力较差。如本院办理的阳朝乡林业站站长黄某某的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案,其任阳朝乡林业站站长期间,在明知村民是以办理自用木材砍伐手续为名,实为砍伐商品木材的情况下,多次违规给其办理了砍伐手续,导致了国家损失林木面积达133.73立方米,可见其身为执法人员执法犯法,对法律任意践踏。

  3、逐利思想严重,心存侥幸心理

  在当前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情况下,一些林业人员面对繁重的工作,艰苦的环境和较低的收入待遇,心理不平衡,世界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逐利思想金钱观念错位,崇尚拜金主义。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心理驱动下,心存侥幸,背弃职责,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最为典型是国家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退耕还林本来是一项惠民政策,可林业人员想到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油水”大,有机可趁,不惜和村干部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受贿。就如水田河镇林业站站长梁某艾和技术员梁某在金钱面前甘为奴隶,逐步淡化自己的职责,伙同村干部一起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套取资金,满足自己的私欲,严重亵渎了国家的法律尊严。

  (二)客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督制约缺失,制度流于形式

  近年来,虽说林业部门都制定了相关制度,但在具体落实缺乏力度,没有起到真正的监督制约的作用。不少基层单位在林木采伐审批、采伐许可证发放等环节都由个别人说了算,有的搞暗箱操作,违法审批发证,政策宣传不到位,内外部监督制约严重缺失。另外,基层林业站由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实行双重领导的体制,其中林业主管部门管业务,乡镇政府管行政,这一制度从表面上看是分工明确,实际上缺常常出现分工不明、责任不清的问题,有的工作双方都管或都不管,工作范畴常有交叉重叠和真空地带。导致林业主管部门对基层林政执法监督不力,有的林业站失职渎职问题严重,如个别的基层木材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受利益驱使或迫于压力,以权谋私,不依法履行木材运输监督检查职能,对违章的木材违法签证予以放行,林业主管部门却长期失察。

  2、经费难以保障,财务管理混乱

  虽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林业站的人员落实编制,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在很长一段时间,有的林业站和木材检查站被财政列为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一些乡镇林业站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工作的正常运转,“靠山吃山”,巧立名目违规收费,业务经费的不足部分从育林基金或某些项目中套取开支,而往往收支都是一人经手,没有建立相应的财务账目,很大程度上存在公款私用、中饱私囊的行为,大大地影响了林业站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的规范性、公正性和廉洁性,导致违规违纪违法事情发生。

  3、执法难度较大,打击力度不够

  目前,基层林业站基本存在“工作内容多、岗位责任重、人员配置少”的现象,而现实却是管辖的地域广、工作任务重,这就客观上增加了执法监督的难度。特别是目前林木采伐工具先进,一天之内就有可能砍伐上百立方米的木材,而林业人员又不可能天天在现场监控,这就有可能出现超面积砍伐以及乱砍滥伐的现象严重,这种情形下林业人员就有可能涉嫌渎职犯罪。还有一些盗伐滥伐分子后台硬,与林业人员打和牌,以罚代刑,涉林案件处理轻、量刑轻的现象普遍存在,客观上助长犯罪分子的侥幸和冒险心理,使得犯罪分子敢于以身试法,肆无忌惮。还有对涉林的职务犯罪带有一定程度的宽容,被判实刑的少,客观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势。近几年来,本院所起诉的涉林职务犯罪案件中有2人免除处罚,6人3年以下徒刑宣告缓刑,2人3年徒刑宣告缓刑,2人是3-4年有期徒刑,没有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三、我县林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和建议

  针对我县林业系统频发、多发职务犯罪的现状,特提出如下防范对策和建议。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

  林业局涉农面广,涉农资金较多,许多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给职务犯罪带来可趁之机,为了切实做好林业局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议成立以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林业纪检、监察、政工同局党组高度保持一致,进一步统一思想,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做到长抓不懈,落实到实处。

  (二)强化教育,不断提高林业干部的思想素质

  退耕还林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如何做好此项工作。一是强化对领导班子和基层林业站等“一把手”的思想政治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消除不良的思想隐患。二是加强法制教育,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经常开展警示教育、执法意识、防范意识教育,组织林业工作人员学法知法懂法使之增强法制意识,提升法律素养。三是加强培训。结合岗位特点进行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和党纪政纪知识培训,同时广泛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干部职工拒腐防变能力。

  (三)建章立制,不断规范林业干部的职权行为

  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对退耕还林指标的计划、审批、分配统一由政府主管林业的领导负责,全面掌握,整体规划,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遏制职务犯罪。一是建立林木采伐全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采伐申请审核、作业设计、采伐许可证发放等环节的全程监控。二是建立严格的奖罚制度。对严格执法、勤奋敬业的先进典型要大力表彰,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以权谋私的林业人员要坚决依法查办。三是健全基层林业站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制度。要整章建制,加强基层林业站财务和队伍管理的制度化建设,配齐财务人员,规范财务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四)强化监督,不断加强权力运行的约束机制

  加强监督制约,真正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一是强化林业内部监督,林业部门应在严格执法执纪的同时,认真落实相应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二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林业部门应对农户退耕还林地点面积、造林树种、验收结果、补助款发放情况等进行张榜公布,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有效杜绝以权谋私、虚报冒领、贪污挪用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等现象的发生,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三是要不定期的对退耕还林、公益林建设等重点林业工程项目进行突击检查,防范林业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五)加强预防,争取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检察机关和林业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沟通联系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共同做好预防涉林渎职犯罪工作。一是利用典型案例,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活动,二是对重点岗位人员开展重点防范教育,增强其预防职务犯罪的自觉性。

  (六)严肃惩处,加大退耕还林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检察机关要正确履职,加强对群众反映的各类来信来访和举报线索的处理,及时收集各种苗头性、倾向性信息,密切注意动向,分析案件线索,深挖细查,加大对退耕还林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对查办的案件,要依法坚持严打方针,查处一起,打击一起,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